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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区“万人助万企”一季度经济开门红惠企政策宣讲内容

来源 : 民营经济发展局     发布日期:2025-02-17     点击次数:1230

工信和商务局涉企惠企政策:

一、企业主要的荣誉申报及条件

(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有效期均为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

1.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际先进,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

1.认定程序和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更新认定重点领域,引导企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创新发展,按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从专业发展、市场竞争、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评价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核查推荐、论证认定三个环节。

2.动态管理:单项冠军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三)企业“小升规”

1.工业企业

认定标准:按照工业企业的年主营业务产值及营收均需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商贸企业

1)申报条件

限额以上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或大个体;

限额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或大个体。

限额以上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企业或大个体。

限额以上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企业或大个体。

(四)质量标杆企业

申报条件

1.洛阳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

2.在质量、诚信、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3.申报的经验已在本企业系统应用,有效促进了产品服务质量和企业经营绩效的提升;在地区和行业内表现突出,且具备学习推广的条件;

4.其它应符合《2024年度质量标杆遴选说明》相关要求。

(五)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

申报条件绿色制造名单中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申报企业需为在申报地注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加工、制造、组装等实际生产过程的制造业工厂,企业需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不属于制造业的采矿企业、电力企业等不可进行申报。申报绿色工业园区的应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省级循环再生工业园开展创建申报。

(六)智能工厂、智能车间

申报条件申报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应符合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分为离散型智能工厂、流程型智能工厂两类)相应要素条件,智能制造实践取得明显成效,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具有较强的可复制可推广性。申报智能车间的应为以加工制造环节为主的车间。不支持生产制造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申报智能工厂。

二、主要涉及的补助资金类惠企政策

(一)工信涉及的惠企政策

1.支持智能装备推广应用

机器换人示范项目采取后补助的形式,对购买和使用机器人和工业母机设备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的30%给子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完成投资计算区间为上一年71日至申报当年630(以发票时间为准)

2.支持5G融合应用

1)支持对象:企业被认定为5G应用场景示范项目。

2)支持标准:对国家级、省级评比认定的5G应用示范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资金支持的,市级不再重复支持。获评多类示范项目(案例)的企业仅可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

3.支持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建设

1)支持对象: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相关试点示范荣誉称号。

国家级荣誉称号包括: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国家物联网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项目、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国家智能制造先行区、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等。

省级荣誉称号包括:河南省智能工厂、河南省智能车间、河南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河南省制造业双创平台、河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河南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河南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河南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河南省服务型制造标杆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河南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等。

2)支持标准:获得国家、省级等相关试点示范称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资金支持的,市级不再重复支持。

4.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遴选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区域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单位,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后补助对遴选的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单位,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项目软硬件投资区间为上一年71日至申报当年630(以发票为准)

5.支持绿色化改造试点示范建设

1)申报条件: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

2)支持标准: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绿色设计产品目录、能效水效领跑者等领域获评国家、省级荣誉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资金支持的,市级不再重复支持。

(二)商务涉及的惠企政策

1.内贸政策

一是成功创建河南省老字号企业并积极参与省厅组织的老字号产品产销对接活动,上级不定期会给与奖补,具体时间和额度不定。二是获得河南省品牌消费集聚区的企业(主要针对大型商超),依据年营业额、入住品牌商家数量、纳税额、营业总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给予表彰和3-5万元资金奖励。三是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企业如:汽车、家电、电动自行车等给与15—20%补贴资金。四是参与内贸流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每年会根据情况得到市局少许补贴。

2.外贸政策

1)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有关支持政策

境外专利申请

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并取得授权证书后,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境外商标注册

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资质认定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http://www.cnca.gov.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完成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按照不超过70%的比例予以支持。咨询培训、年费、换证等支出不予支持。

产品认证:委托开展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的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产品认证包括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和其他产品认证(不包含CCC认证)。在完成产品认证并取得证书后,对产品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和产品检验检测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参加国际性展会

企业参加一类展会支持标准不超过90%;参加二类展会支持标准不超过70%;参加三类展会支持标准不超过50%。(仅用于展位费和机票费用的支持补贴)

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

我市企业为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案件应对,已形成初裁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应诉项目。对企业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该项实际支出总额的80%,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

 

税务局减税降费惠企政策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1、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1231日。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至20271231日。

2、其他税种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第一条规定: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202311日至202712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1231日。

二、激发创新活力惠企政策

1、创新创业企业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自202411日至2027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1231日。

2先进制造业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规定,202311日至202712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3、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基本比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加计扣除提高比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具体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具体认定程序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规定,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12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12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1231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自202411日至202712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四、特殊群体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第二条规定: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2)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第一条规定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安置残疾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安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优惠支持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12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免征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12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411日至202712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第二条规定:自202411日至202712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住建局建设施工惠企政策

一、建设施工业务政策

(一)现阶段建设施工领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当前在住建部门办理的核心手续有三项:一是施工许可(含人防、消防设计审查,质量、安全备案以及控制扬尘、噪音措施备案);二是全过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三是竣工联合验收(含人防、消防、质量、规划核实)。

(二)目前哪些建设工程需要到住建部门办理手续

1、在国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省内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不申办施工许可证。

2、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工业建筑项目需要办理人防报审报监手续。

3、占地超过500平方米的涉土建设项目需要办理控制扬尘和噪音措施备案。

4、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各类房屋建筑和二次装饰装修工程项目需要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三)基本程序和手续不健全带来的风险隐患和遗留问题

1、依法依规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基本程序,是企业办理不动产权及房产抵押贷款等手续的前提条件。

2、一些前置程序不健全的(如施工许可、人防审批、消防设计审查等),将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后续不动产权证等后置手续,导致工程无法交工、群众无法拿证、企业融资受限。

3、基本程序严重缺失或明知需要办理而坚持不办理的项目,将受到停工整改、缴纳罚款等行政处罚,失去评选优质工程的条件,影响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业绩申报;如被列入“黑名单”,还将影响企业的信用评价,对企业后续的融资、上市等行为产生严重后果。

(四)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所需的要件

我局编写了《住建局行政审批“五问”明白卡》,大家可以向各业务科室和行政中心服务窗口等处咨询。

(五)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注意事项

1、如实、准确并尽可能全面的提供项目有关信息,便于工作人员审核,并向服务对象明确指出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2、施工许可核准、消防设计审查与人防报审报监手续为并联办理。

3、施工许可办理后,建设单位要第一时间到质监站和安监站进行监督登记,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无缝衔接。

4、办理施工许可、安监、质监、消防相关手续均不收取费用。

5、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相关政策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目前正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妥善解决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消除一批消防安全问题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专项治理应纳尽纳,全面化解。除“小产权房”和存在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违反规划应予拆除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消防隐患无法整改消除的问题项目必须依法予以拆除或停止使用外(以下称“三项否决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均应按专项治理范围纳入整改台账。

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来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所有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二次装修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房、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等建设工程,不在此次排查治理范围内。治理重点:医疗建筑、学校建筑、商业建筑(大型商超)、民政服务机构(养老设施、救助站、殡仪馆等)、文化旅游建筑、博物馆建筑、体育场馆建筑、金融机构建筑、老旧厂房活化利用改造建筑、大型文物仿古建筑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

相关政策措施:

(一)对工程前期手续基本完善(已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完成竣工验收),未办理消防审查验收的

1、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限期向住建部门申请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2、对于具备验收申请条件,但存在工程缺陷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手

3、对于问题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整改主体委托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缺陷做出技术评估,提出整改措施。对通过整改,能满足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的,由整改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由住建局组织专家论证后,采取加强、代偿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整改完成后,由区政府组织集体会商,出具保留意见,住建部门可依据整改方案补办消防验收手续;无法完成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或停止使用。

(二)对工程前期手续不完善,无法申请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

1、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区政府负责办理完善土地征收及供地手续。对政府主导的各类保障房、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以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教育养老用房,可按现状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中小学、乡镇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及等,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村庄规划办理完善用地手续。

2、未办理规划许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先行开展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定,经鉴定、评定合格且符合上位规划的,依法处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现状出具规划确认意见后,直接补办消防验收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或者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质量、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停止使用。

3、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对符合法律法规允许调整的,依法处罚后,通过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补缴土地价款等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后,按现状出具规划确认意见,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4、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以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结果代替施工许可及施工过程监管,不再补办施工许可证。

5、因特殊原因暂无法通过上述1-4项路径解决的,由区政府组织集体会商,出具暂时保留意见,经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定合格的,可不关联土地、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工等前置审批手续,按现状先行出具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其他村镇意见。

6、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资料遗失的,由整改主体组织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以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结果代替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后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7、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主体灭失的,由其权利义务承接人(包括重组后的单位、产权人、受益人或使用人等)或属地政府指定的整改主体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安全鉴定,鉴定结果代替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后按现状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三)对利用既有建筑二次装修改造的

1、既有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可提供所在建筑消防手续或竣工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的,使用性质与原建筑性质基本一致的直接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使用性质有较大调整的,对调整为学校、医院、养老、托幼、群众服务用房等公益项目的,直接由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定合格后,按现状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其他项目参照第(二)款路径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2、既有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无法提供所在建筑消防手续或竣工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的,由区政府组织集体会商,出具是否保留意见,对出具保留意见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通过后直接补办消防验收手续;对不保留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停用。

3、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部分遗留问题或新生业态,如利用历史文化建筑和老旧企业厂房改建为文化娱乐、商业等业态场所,对建筑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行特殊消防设计,经住建局组织专家评审、区政府组织集体会商,建设单位按照《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改造,完善消防验收手手续。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惠企政策:

1、省专利奖支持政策

1)河南省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8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

2)奖励金额为特等奖每项3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根据其价值和影响可给予特殊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知识产权促进科 电话:63196139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政策

1)企业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分档给予奖补,奖补金额遵循以下原则:融资额200万元(含)以下,奖补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6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融资额200万元—1亿元(含),奖补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5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融资额1亿元以上,奖补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2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一个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资助,原则上对同一个企业的资助不得超过3年。

2)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针对为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评估、保险等质押融资服务机构发放。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金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企业单笔融资额2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1万元;企业单笔融资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2万元;企业单笔融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奖励3万元。

市政策:(1)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对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按实际发生的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在企业按约还本付息后,按年度贷款额分档给予利息补贴(年度同一企业仅可申请一次),补贴金额遵循以下原则:贷款额度200万元—500万元(含)补贴3万元;贷款额度500万元—1000万元(含)补贴5万元;贷款额度1000万元—3000万元(含)补贴10万元;贷款额度3000万元—5000万元(含)补贴30万元;贷款额度5000万元以上补贴50万元。

知识产权促进科 电话:63196139

3、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支持政策

市政策:全市新开办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首套四枚印章均可免费刻制。

行政审批科 电话:65516396

4.、知识产权专项支持政策

1)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市级知识产权强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

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政府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组织,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引导企业投保获权和保护维权专利保险,对积极投保的企业,按投保保费50%予以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资金最高2万元。企业参加国家级知识产权类相关展会的净展位费,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0万元。

知识产权促进科 电话:63196139。

 

人社局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大众创业补贴扶持项目及开业补贴惠企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咨询电话:67739319

二、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咨询电话:67739319

三、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适用对象:

经评审认定的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补贴标准:对评选为省级扶持项目的,省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或 15万元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级扶持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

咨询电话:67721216

四、开业补贴

适用对象

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

补贴标准:一次性5000元。

咨询电话:67739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