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落实好纾困惠企政策,尽力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融资服务,优化偃师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深入推进“政采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告知偃师区提供“政采贷”业务银行联系方式。
二、发布结果公告时在征得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意后,公示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方式,便于银企沟通。
三、代理机构在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应主动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业务,将政采贷业务的具体方式和贷款渠道链接写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内,使中标(成交)企业第一时间知悉相关政策及渠道,便于后续贷款业务开展。
四、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主动询问供应商是否办理“政采贷”,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签订时限和备案公告相关规定,积极协助供应商办理“政采贷”,进一步缩短“政采贷”办理期限。
五、政府采购合同中资金支付账号应与贷款银行的开户账号保持一致,并作为此次采购唯一收款账号。在未取得采购单位和贷款银行同意前,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收款账号,确需变更的,需与金融机构协商,经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六、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全力配合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办理“政采贷”业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供应商办理“政采贷”业务的合理要求。
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