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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自然资执立(2021)第310151号

来源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5-02-21     点击次数:47

当事人:高*

身份证号:4103211976****4052

住所(地址):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

当事人*仓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于20211013日在偃师市府店镇东口孜村南山山上无证开采石灰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110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洛阳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节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仓立即停止开采,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并对开采区域进行修复治理。

2处以罚款玖万捌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开户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开户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偃师区人民政府或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月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