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生
身份证号:4103211967****8513
住所(地址):河南省偃师市府店镇车里村六组
当事人李*生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于2021年7月8日在偃师市府店镇安乐村北山上无证开采石灰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洛阳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节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李*生立即停止开采,人员设备全部撤离,不得再次进入该区域。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柒仟陆佰元整。
2、处以罚款叁仟伍佰贰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开户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开户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偃师区人民政府或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月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