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5 〕5 号
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豪钢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9LCMJK27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产业集聚区古城快速通道北 50 米
经营者:张丹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2 月 9 日下午洛阳市生态 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到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切割工序 处于生产状态,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烟尘未经处理 直接排放。2024 年 12 月 11 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后,上 述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 我局对你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 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证明你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洛环委办〔2024〕56 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规划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7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正常生产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 年 12 月 2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5 年 1 月 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4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2025 年 1 月 7 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4 号),2024 年 12 月 9 日洛阳市生 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到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切割工 序处于生产状态,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烟尘未经处 理直接排放。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1、生态环境部门指出你 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后,你单位就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安装 配套的袋式除尘设备。2、今后不定时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维 护,正常生产时,确保袋式除尘设备同步运行。3、在我局执法 人员的指导下,你单位全面认识到了错误,鉴于你单位行为系初 次违法并立即进行改正。你单位刚开始经营, 规模较小,目前经 营困难,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 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 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 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 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 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 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 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 物排放,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 废气,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 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 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 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 量 因 素裁量 等级(Bi) :[3, 1, 1, 3, 1, 1, 1, 1] ,处 罚金额(X) : 63200,代入公式:63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 2 + ( 32 + 12 + 12 + 3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63200。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安装配套的 袋式除尘设备,今后不定时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正常生 产时,确保袋式除尘设备同步运行。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 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 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的规定, 在行政罚款陆万叁仟贰佰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环境行 政罚款贰万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