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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芳食品有限公司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7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1-27     点击次数:7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阳市洛芳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GA4H36P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新安滩村 

    法定代表人:程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和面工序的生产过程中, 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开启,但袋式除尘器反吹气泵管道未连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 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和面工序正在生产过程中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气泵管 道未连接的照片 5 张;现场视频 1 部;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 1 张;法人身份证 1 张;证明你单 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 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 16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将袋式除尘器反吹气泵管道进行连接。 

    2024 年 12 月 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和面工序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 器反吹气泵管道进行连接。 

    2024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67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内容:你单位在 我局指出环境违法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1、立即停止生产, 对脉冲袋式除尘器连接气泵,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2、 以后对环保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开工生产前先对环保设施进 行检查,如环保设施有故障,绝不生产。3、在我局的指导下, 你单位全面认识到了错误。你单位规模极小,建成后由于疫情, 两年没有实际生产过(锁门状态),所投项目后期市场环境不好, 一直没有订单,直至今年 11 月中旬,经过多方筹措资金,对生 产流程从新进行规划试产时,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0381 环罚告字 【2024】 167 号,拟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 3.08 万元行 政罚款。目前你单位又处于锁门状态,临近年底还面临偿还银行 贷款,你单位负责人家里上有老人下有小孩,一家人的生活举步 维艰。请我局念在你单位为初犯,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 处理,及时整改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为此向我局提出 请求减轻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减免部分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 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 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 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 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 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 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 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 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 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 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 元,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 终裁量金额:30800 元。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 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在行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 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 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2464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