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阳武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58G84J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史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孝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11 月 29 日,洛阳市环委办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年 加工 5 万平方米钢结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单位于 2024 年 4 月份投入生产的年 加工 5 万平方米钢结构项目,在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 擅自投入生产。2.你单位焊接工序在作业过程中未开启配套的污 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经过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照片 1 张;生 产照片录像 1 部;电焊工序未开启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视频 1 部;配套防治设施的现场照片 4 张;电焊工序正在作业照片 2 张;固定污染源登记照片 2 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 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 1 张;法人身份证 1 张;授权委 托书 1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 1 张;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 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 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 17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2024 年 12 月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 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产,并 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环保竣工验收合同,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
2025 年 1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74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内容:2024 年 11 月 29 日,洛阳市环委办执法人员到你单位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两项违法行为:1.你单位于 2024 年 4 月份投入生产的年加工 5 万平方米钢结构项目在没有验 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2.你单位焊接工序在作业过程中未 开启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 年 1 月 6 日,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381 环罚告字 【2024】 174 号,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 45.3483 万元。首先,你单位对此次所违反的环保法律法规感到 愧疚,在积极落实环保政策的情况下还是百密一疏。你单位在建 设前积极进行项目备案,办理环评手续,同时花费精力和资金投 建环保设备。由于对环保法律法规了解不透彻,错误的认为办理 完环评手续就可以了,不知道后续还有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同时 由于你单位管理疏忽,在生产过程中,忘记开启了焊接工序配套 的袋式除尘器。在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并指出你单位的问 题后,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同时,第一 时间联系了第三方公司,并签订了验收合同,目前环保验收手续 正在办理中。你单位刚建厂不久,投资数额大,目前市场行情也 不好,资金一直没有回流,目前背负沉重的贷款,经营压力极大。 此次违法行为罚款对你单位来说数额较大,你单位难以承受,请 我局看在你单位非主观违法,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并立即停产联 系第三方公司进行验收整改,且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情况下, 酌情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 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 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 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同时违反了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 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 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 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 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依据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 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行为 1: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 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放污 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 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 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 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4, 1, 1],处罚金额(X):421333 元,代入公式:421333 =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x [ ( 3 / 5 )² + ( 3² + 1² + 1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421333 元。 违法行为 2: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 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 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 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 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1, 1, 1, 1, 1, 1], 处罚金额(X):32150 元,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 元。两项违法行为共计: 453483 元。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 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 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24〕]8 号)第六条第 11 小条“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和第八 条第 16 小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处罚: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该单位违 法行为一按法律底线进行处罚,环境行政罚款贰拾万元整,违法 行为二不予行政处罚,两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贰拾万元整(1、 于 2024 年 4 月份投入生产的年加工 5 万平方米钢结构项目,在 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 款贰拾万元整;2、焊接工序在作业过程中未开启配套的污染防 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 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 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拾万元整(2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