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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正坤鞋材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5 〕16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2-28     点击次数: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阳市正坤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7MADG3NT33A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新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12  30  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 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2024  8  13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新城村开 工建设的鞋垫加工项目, 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六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1  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2),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环评审批手续批复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025  1  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建设的鞋垫加工项目已按要求停止建设。

2025  1  13  日, 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9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1  13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9 号) 后,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新城村开工建设 的鞋垫加工项目, 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你单位在 未报批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

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内容: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31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200,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1, 1, 3, 1, 1],处罚金额(X)11954,代入公式:  11954 = 6200 + ( 31000 - 62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3²  + 1²+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11954。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洛阳市正坤鞋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环境行政罚款壹万壹仟玖佰伍拾肆元整。  

经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在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新城 村开工建设的鞋垫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壹仟玖佰伍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 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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