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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终〔2024〕37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1-23     点击次数:314

申请人:鲍XX,女,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偃师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XX,局长。

申请人鲍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偃)城责限改通字〔2024〕第0208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