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偃师市首阳山镇XXX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
经营者:庞XX。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情况: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偃师市首阳山镇XXX店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偃市监处罚〔2024〕2023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