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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岳滩镇荣达摩托车配件厂(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8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4-14     点击次数:2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8 号 


    偃师市岳滩镇荣达摩托车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0YFDC13

    地址:偃师区岳滩镇寇圪垱村 

    经营者:杨柳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2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8 月,在洛 阳市偃师区岳滩镇寇圪垱村开工建设的年产 5 万套摩托车用加 力器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 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 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现场照片 7 张;证明你单位 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 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 1 张;法人身份证 1 张;授权委 托书 1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 1 张;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 - 1 -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3 4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1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报批环评手续。 

    2025 3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环评手续办理合同,目前环评手 续正在办理中。 

    2025 3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7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 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27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500,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1, 1, 4, 1, 1],处罚金额(X)11220 元,代入公式: 11220 = 5500 + ( 27500 - 55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2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壹仟贰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小写 1122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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