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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易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老厂)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9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4-08     点击次数:15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9 号 

    

 洛阳北易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3695027X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周笑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2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车厢焊接车间内焊接工序 正在作业,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致使焊接工序在作业中产 生的烟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 5 张;现场视频 1 部;证明你单位违法 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 1 张;法人身份证 1 张;授权委 托书 1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 1 张;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 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3 7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启焊接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2025 3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 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开启焊接工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违法行为已纠正。 

    2025 3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8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 2025 3 18 日提出陈述申辩,为申请听证。 陈述申辩内容:你单位对此次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感到遗憾与自 责,你单位随即进行调查落实。

    经查,由于春节过后,你单位车 厢焊接车间开工较晚,事发当天,该车间还未复工,你单位便从 外地返岗两名机器手焊接工,未通知车间主任,直接上岗操作, 由于对操作流程不熟悉,工人忘记打开除尘器,造成此次事件的 发生。近年来,三轮车行业面临诸多挑战,整体市场环境严峻。 尤其是去年油车销量下滑约 50%,企业经营压力巨大。在此背景 下,你单位积极转型,将重心逐步转向电动休闲车领域,试图通 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来适应市场需求。同时,去年你单位新上 《年产 2 万台微轿项目》,新增厂房,进一步加大了经济压力。 你单位深知环保政策的重要性,也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 你单位在当天已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鉴于你单位知错就改且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恳请我局在处罚上予以从轻处罚,以便你单位能够继续维持企业运转,保障员 工就业,推动企业向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 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 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 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 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 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 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 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 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 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 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 3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2150 元,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 终裁量金额:32150 元。 

    我局于 2025 3 27 日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讨论会, 经讨论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 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不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规则(修订)》五项清单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所列从轻条件。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不予采纳,对你单 位环境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小写 3215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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