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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长风工贸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5 〕21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4-17     点击次数:9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5 〕21 号

 

洛阳市长风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E7GK3K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寨后村 1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反映后张村附近有关空气污染投诉,我局于 2025  2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 法行为:你单位集装袋项目生产过程中,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 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40 组灯管 28 组损坏,导致拉丝工序 产生的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收集,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 1 张,现场检查照片 8 张,其他证据 4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 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2  2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8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规 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  3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损坏的灯管进行更换,违法行为 已改正。

2025  3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4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集装袋项目生产过程中,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  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40 组灯管 28 组损坏,导致拉丝工序产  生的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收集,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产  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  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 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 染防治类(序号 1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 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 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 :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 :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200000-20000) x [(1/5)2+(22  +12+12+12 +12+12+12+12)/(52x8)]x50%=285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元。

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  现问题后立即停止生产,对损坏的灯管进行更换,已经整改完成; 今后安排专人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开工生产  前先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如环保设施有故障,绝不生产。经对  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为小微企业,现场检查执  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停止作业,违法时间较短,立即进  行整改,复查时你单位也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  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  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处环境行政罚  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4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