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师市锦御轩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5 〕3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1-21     点击次数:1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5 3 号

 

偃师市锦御轩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EM0D7F

地址: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十组

投资人:刘景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2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布鞋生产项目拌料工序正常  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脉冲袋式除尘器正常开启,但引流风机未运行,导致粉尘未能有效收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现场勘察 示意图 1 张,现场检查照片 6 张,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 文件 1 份,其他证据 2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2  23  日,我局对你单位污设施进行维修维护,确 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  12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引流风机进行维修,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12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72 ),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1、我局指出你单位存 在的违法问题后,你单位就立即停止生产,对引风机进行了维修, 已经整改完成。2、今后安排专人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 护,开工生产前先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如环保设施有故障,绝 不生产。3、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并及时整改,近年鞋业行业生意很差,年底面临还面临偿还贷款,并且你单位规模较小,望我 局能够听取陈述与说明,恳请我局酌情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 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 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  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  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  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  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  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3, 1, 1, 1, 1],处罚金额(X)34400代入公式:344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3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不正常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照片、其他证据,证据材料:最终裁量金额: 34400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 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 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 款叁万肆仟肆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处环境行 政罚款贰万柒仟伍佰贰拾元整(34400 -34400 ×20%=275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 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伍佰贰拾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spacer.gif

2025 1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