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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触发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 : 烟草局     发布日期:2025-05-19     点击次数:732

机关各科室,基层各部门:

为更好保护市场主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关于转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触发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文件精神,偃师区烟草专卖局梳理制订了《触发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对于适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的事项,不强制要求一定期限内必须开展一次检查,而由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对市场主体等监管对象进行动态监测,加强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建立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络监测等智慧化预警机制,由监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根据人民群众需要、根据风险防控要求,开展触发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提高监管的精准性、靶向性,对不存在预警情形的市场主体,实行“无事不查、无事不扰”,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宽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附件:触发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洛阳市偃师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16日        

 


附件:

触发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1.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
2.规范经营情况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检查

对持证主体合规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监管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企业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3

烟叶收购站点监督检查

烟叶收购站()的审批、设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烟叶收购站(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