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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金三环鞋业有限公司 (豫 0381 环不罚决字〔2025〕7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5-19     点击次数:390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不罚决字〔2025〕7 号 


    洛阳市金三环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17446019D 

    地址: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北窑村 

    法定代表人:张朝波 

    我局于 2025 3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 60 万双布鞋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光氧催化装置正常开启, 10 根光氧灯管中损坏 4 根,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 4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对你单位进行勘察并调取相关证据。 

    证据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24]8 号)第八条第 17  小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定期对环保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 2、对工人进行环保知识学习和设备操作流程培训 ,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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