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乘客、运输 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偃师区交通运输局经研究决定,自 5月22日起至6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班线客 运、包车(旅游)客运、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等非法营运行为。
二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三、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 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的车辆;(二)包车(旅游)客运车没有取得相 应的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五、从事非法营运,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或者威 胁、恐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七、严禁社会车辆在全区范围内利用公众号、微信群等形式 以“拼车”、“顺风车”为名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或在汽车站、火车站及周边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客运秩序从事非法营运 。
八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不坐非法营运车辆、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 共同维护我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九 、投诉举报电话:0379-67777636
特此通告。
偃师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