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57 号
偃师市顾县镇元熙鼓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4R47Y9G
地址:偃师区顾县镇营防口村
经营者:冯朝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信访举报,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你单位一台注塑机、一台吹塑机正常生产,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运行,致使注塑工段和吹塑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违法行为二:你单位钻孔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袋式除尘设备未开启运行,致使该工序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证据二: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 5 张;
证据三:你单位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以及袋式除尘设备未开启的视频 1 份及照片 5 张;
证据四: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份,调查询问笔录 2 份以及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4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正常生产时配套的环保设施同时开启。2025 年 4 月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2025 年 4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5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4 月 11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1.你厂积极配合调查,不是你厂故意违法,发现问题后你厂立即整改,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对厂区车间负责人进行培训,保证在今后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杜绝再次出现。2.由于你厂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恳请我局根据你厂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 式:X=20000+(200000-20000) x [(4/5)²+(2² +1²+1²+1²+1²+1²+1² +1²)/(5²x8)]x50%=825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2550 元。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3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 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 = 20000 + (200000 - 20000) x [( 1 / 5 )² + (3²+1²+1²+1²+1²+1 ²+1²+1² )/( 5² x 8)]x 50%=308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0800 元。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合计罚款金额:拾壹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113350 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为微型企业,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复查时你单位也已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 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24〕]8 号)第八条第 17 小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24〕]8 号)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二按法律底线进行处罚,在行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础上从轻处罚,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整(20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