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62 号
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步升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38QCR92
地址:偃师区山化镇东屯村
经营者:王小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 2025 年 3 月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年产 30 万双布鞋项目1 条注塑布鞋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引风机未开启,致使注塑工段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未能够完全收集处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规划证明,证明你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43 号),责令你单位正常生产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5 年 4 月 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整改到位。
2025 年4 月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6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年 4 月 24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2025 年 4 月 22 日,你厂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第 66 号),2025 年 3 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年产 30 万双布鞋项目的 1 台注塑机生产线正在生产过程中,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引风机未 开启,致使注塑工段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未能完全收集处理排入外环境,对此违法行为,你厂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你厂立即整改,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今后,你厂一定对工人加强管理、培训,确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达标排污,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另外,由于近两年你厂效益不好,同行竞争激烈,利润微薄,客户欠款难收,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恳请我局根据你厂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3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3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0800 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陈述案情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今后,你厂一定对工人加强管理、培训,确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达标排污,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 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 3 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 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
2025 年 5 月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2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