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66 号
偃师市顾县国平电缆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0K4QR07
地址:偃师市顾县镇中宫底村
经营者:魏西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25 年 3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铁盘生产加工焊接工段、木板生产加工工段正常生产,配套的袋式除尘设备未开启运行,致使焊接工段产生的烟尘和木板加工工段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1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
证据二:你单位焊接工段和木板加工工段正常生产的照片 4 张;
证据三:你单位正常生产时配套的袋式除尘设备未开启运行的照片 2 张;
证据四: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以及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 责改字〔2025〕4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正常生产时配套的环保设施同时开启并保证正常运行。 2025 年 4 月 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5 年 4 月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5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1.你厂积极配合调查,不是你厂故意违法,3 月 24 日因厂里车间主任因病休假导致当天生产未开启设施,发现问题后,立即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事后对厂里工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培训,以后一定加强管理,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2.由于你厂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恳请我局根据你厂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3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x 50%=308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0800 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为微型企业,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复查时你单位也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 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 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24〕8 号)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24640 元)。
2025 年 5 月 26 日,我局再次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2025〕13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2.464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发起陈述申辩。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2464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