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76 号
洛阳泉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2894000J
地址: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西谷村
法定代表人:田海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 年 4 月 18 日,我局收到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未按时提交 2025 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企业清单,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2025 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经我局执法人员首次告知后,你单位依然未按时提交。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企业规模证明材料照片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影印件照片 1 张;排污许可证的报告要求照片 1 张;审批部门未提交报告材料照片 1 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 1 张;法人身份证 1 张;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 环责改字〔2025〕92 号),责令你单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025 年 5 月 1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提交 2025 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违法行为已纠正。2025 年 5 月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1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 18),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 18)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0.5 万元;
A:违法事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不及时,裁量等级: 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6;
B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2: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B3: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575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7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 575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