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01 号
河南三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5N6CK0J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 310 国道北侧(华润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权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反映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首阳一号小区附近夜间异味投诉,2025 年 5 月 29 日我局通过无人机排查时发现该小区西北侧约1.5 公里处有车间顶部破损、存在气体溢出情况,经确认为河南三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即刻前往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烘干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碱液吸收塔正常运行,烘干车间、半成品贮存车间存在破损情况,烘干工序一台集气罩收集管道断裂,导致产生的废气无法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无人机排查、现场检查照片 12 张,其他证据 4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6 月 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120 号),责令你单位对烘干车间、半成品车间破损点及烘干工序断裂的集气罩收集管道进行维修,有效控制废气收集。
2025 年 6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烘干车间、半成品车间破损点已采取密闭措施, 烘干工序集气罩收集管道已维修。
2025 年 6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6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3;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 :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 :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7 :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1;
代入公式:X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2 + ( 32+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60950;最终裁量金额:609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万零玖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