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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嘉能塑胶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99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7-16     点击次数: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2025〕99 号

 

洛阳市嘉能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HC0111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香峪村北(北环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姬智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有关首阳山街道香峪村环境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日排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1 /年)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现场检查照片6  张,2022 年以来检测报告6 张,环评手续有关证据 6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5  2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105),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环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025  5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环评要求签订检测合同并开展自行监测。

2025 6  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48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6

B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2 :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

B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裁量等级:5;

B5 :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3 / 5 )2  + ( 12+ 32  + 12  + 52  + 12  + 12  ) / ( 52  x 6 ) ] x 50%=44533,最终裁量金额:44533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肆仟伍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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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7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