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09 号
偃师市双舒秀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DLDN37
地址:偃师市城关镇窑头村工业区(道北凤凰大道南)
投资人:田青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但光氧催化装置中40 根灯管损坏13 根,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证明对你单位进行勘察并调取相关证据;
证据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85 号),责令你单位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损坏的光氧灯管进行更换。
2025 年 5 月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为双活性炭吸附装置,现已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 年 6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4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 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x 50%=285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