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阳市荟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79428746L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双泉村府李路与齐家窑村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3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对你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取样一份送检,检测报告显示结果为:PH 值 7.5、化学需氧量 71mg/L、氨氮 0.14mg/L、悬浮物 20mg/L,其中化学需氧量超过《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 规定的化学需氧量 40mg/L 的标准 0.77 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现场照片 4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等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7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4 月 28 日我局执法 人员在你单位正常生产期间于外排口入河处取水样一份送检,经检测结果均达标排放。
2025 年5 月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1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14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2025 年 5 月 17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一、此次在执法人员检查中,在对处理过排放污水取样检测超标(化学需氧量 71mg/L)这一情况,你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错误,积极整改,确保环保措施落实到位。二、在收到排放污水超标以后,你单位当即开展整顿,第一时间停止生产,启动整改工作,聘请洛阳宇泉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员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超标进行排查及原 因分析,并及时整改。整改措施:在污水处理机清水池中加装曝气管道,购买安装大功率爆氧机。 因近几年餐饮行业整体经济形势下行,你公司作为个体工商户,也是规模较小,有订单就生,没订单停产,因产品单一价格便宜,利润微薄企业经营持续亏损,公司一直在贷款(在银行贷款 140 万元)维持运行,目前公司也是在考虑是否继续经营。
在此诚恳的请求我局看在你公司积极改正错误和积极配合 环保部门工作的情况下,能否针对该公司这种情况给予从轻处罚,你公司今后一定会加强管理,对环保方面的要求严格落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 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 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0 万元;
A:排污超标状况: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pH 值 9-10 或 pH 值 5-6),裁量等级:2;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10;
B1: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B2:超标因子,内容:1 个,裁量等级:1;
B3:水日排放量,内容:1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7: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8: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B9: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
B1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2044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2 / 5 )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1² ) / ( 5² x 10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04400。
案件会审小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 《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按法律底线进行处罚,在行政罚款贰拾万肆仟肆佰元整的基础上从轻处罚,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元整。
2025 年7 月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21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217 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