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11 号
洛阳中万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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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高龙镇姬桥村3 组
法定代表人:董崇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 年 4 月 23 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1 万台钢制办公家具项目点焊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正常开启,但除尘器反吹中控系统未开启,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9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启点焊工序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反吹中控系统。
2025 年 5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已开启点焊工序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反吹中控系统,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 年 5 月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3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年 5 月 26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你单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出现过此类违法行为,在发现问题后你单位极配合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立即开启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反吹系统,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进行环保设施维护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指定责任人专人负责你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以后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你单位首次出现此类情况,在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且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另因近年市场环境不好,你单位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免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3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3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200000-20000)x[(1/5)²+(3²+2²+1²+1²+1 ²+1²+1²+1²)/(5²x8)]x50%=321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2150 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开启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反吹系统,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进行环保设施维护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指定责任人专人负责你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以后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根据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 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3 小条 “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 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
2025 年 7 月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21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