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我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为洛阳鲁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除边远山区或交通不便地区外,病死生猪原则上由无害化处理场统一集中处理。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同时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审核后,可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
(二)补贴范围:集中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场或经备案审核后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户)
(三)补贴标准:集中处理按80元/头补助无害化处理场,自行处理按30元/头补助养殖户。
(四)病死生猪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1、全区生猪养殖场(户)户发现病死生猪要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官方兽医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养殖场户、官方兽医或保险公司通知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员约定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员驾驶专业车辆上门或到约定地点收集;收集员将病死畜禽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厂后在驻厂官方兽医监督下入库处理。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病死畜禽处理台账,详细记录处理日期、病死畜禽数量(重量)、处理原因,耳标号段、处理方法、处理单位、责任人签字等信息。2、经备案审核后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生猪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镇办官方兽医申报,由官方兽医或有关工作人员到场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过程拍照留证。照片要求至少两张,主要体现病死猪处理过程中畜主本人和病死猪及处理设施或挖好的深坑的合照,要求病死猪佩带的耳标清晰可辨。
(五)补贴资金拨付发放流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数字。集中处理的按照每头80元的标准核算补助资金,经备案审核后自行处理的按照每头30元的标准核算补助资金,次年1月31日前将资金补助进行公示后,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无害化处理场对公账户和养殖场(户)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
(六)咨询电话:67778791
(七)受理单位:偃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办理时限: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二、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补贴
(一)补贴对象:偃师区内从事养殖的畜禽养殖场
(二)补贴范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规模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等国家强制免疫疫苗。
(三)补贴标准:参照省级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结合我区实际,补贴标准如下:
1、猪口蹄疫疫苗补贴标准:种畜按免疫量补贴、肉猪按出栏量补贴。
2、牛口蹄疫疫苗、布病疫苗补贴标准:奶牛按免疫量补贴,肉牛按出栏量。
3、羊口蹄疫疫苗、小反刍兽疫疫苗、布病疫苗按出栏补贴。
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补贴标准:蛋鸡、种鸡、种鸭、种鹅、蛋鸭、蛋鹅按免疫量补贴,肉鸡、肉鸭、肉鹅按出栏量补贴。
注:出栏量为周期内的出栏数(以检疫证明为依据),未进行强制免疫的畜禽不计入补贴。
(四)补贴申请流程:1、养殖场在农政通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和填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养殖信息。网上提交申请的视为自愿实施“先打后补”,对符合规模条件范围内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先打后补”,且停止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网上申请后,对养殖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异常情况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对审核通过的名单进行公开公示,同时督促其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工作。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实施免疫,实时上传补栏、出栏、疫苗采购、免疫数量、疫苗使用量、疫苗瓶二维码、疫苗包装、新购进畜禽动物检疫票证等信息。规模养殖场主动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的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上传抗体检测报告,按要求提交补贴申请,养殖主体是个人的通过“一卡通”方式进行发放,是公司的通过对公账户发放。补贴统计周期:2025年3月11日--2026年3月10日。补贴申请时间:2026年3月11日--2026年3月20日。2、非规模养殖场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疫苗招标文件订购疫苗,各镇(街道)动物防疫人员领取疫苗免费发放给各养殖场(户)接种。
(五)申请补贴材料:养殖场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法人身份证、购买疫苗合同、发票、发货单、免疫照片、免疫记录、动物检疫票证、检测报告、补贴申请、直补账号等。
(六)咨询电话:67778219
(七)受理单位:偃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办理时限:2025年3月11日-2026年3月10日
附: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三、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一)补助范围:纳入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传贫和马鼻疽。
(二)补助标准: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猪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头,鸡15元/只,马12000元/头,其他畜禽补助标准参照执行。其中个人承担20%。
(三)补助申报流程: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需经区农业农村局、所在地镇(街道)、养殖户共同确认补助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上报至上级部门审批。
(四)补助资金发放:12月31日前汇总当年所需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资金,次年1月31日前将资金补助进行公示后,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养殖场(户)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
(五)咨询电话:67778791
(六)受理单位:偃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办理时限: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