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18 号
王晓磊
公民身份证号:4101811985******19
违法地址:偃师区顾县镇安滩村12组(原河南万欧新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柏峪村王庄北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举报,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铝板加工厂喷涂车间正常运行,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未开启,致使该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个人身份证,证明你配合我局执法检查;
证据二:你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2张及厂区大门、车间概况照片2张,证明你正常生产,我局对你所生产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三:你喷涂车间正常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未开启的照片4张,证明我局对你现场检查及你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河南万欧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证明你所经营的项目使用河南万欧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相关环保手续;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现场勘查及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六:王晓磊与河南万欧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物品清单及该公司营业执照与法人身份证,证明你配合我局执法检查及使用河南万欧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相关环保手续的真实性。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5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2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改,正常生产时,开启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出具有资质公司的废气监测报告。
2025年6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所经营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5年6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7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你负责的铝板加工厂是今年刚与上家签订租赁合同,厂区内所有设备截止目前仍处于检修阶段,今年整体市场环境十分差,新租厂房对你的资金压力也是非常大。违法行为被我局发现后,十分重视,第一时间整改,出现不开设备未正常运行情况也是不故意所为。确实整厂设备刚接手,机器有很多问题需要维修。对环保设备十分关注,因为疏忽,造成这次事件,请求我局看你所经营的项目为新入驻企业,设备也是维修期,也不是故意不开启的情况下,对企业加以关照、减免处罚,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以后生产中一定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使命,严格要求厂内日常生产中各种排污行为高标准按照环保要求去做,配合好我局的各种工作,坚决不再出现类似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万元;
A: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200000-20000)x[(4/5)²+(2²+1²+1²+2²+1²+1²+1²+1²)/(5²x8)]x50%=839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3900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万叁仟玖佰元整。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为小微企业并首次违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立即进行整改,复查时你单位也已改正违法行为。案审会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3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你在行政罚款捌万叁仟玖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67120元)。
2025年7月21日,我局再次向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2025〕224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发起陈述申辩。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6712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