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21 号
洛阳市偃师区第一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中州渠入河口人工湿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891870787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伊洛街道文化路与高辛路交叉口西南角
违法地址: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王窑村
法定代表人:徐小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周报显示:洛阳市中州渠入河口人工湿地DW001废水排放口:2025年5月12日至19日,污染物氨氮:日均值超标浓度范围7.45~13.17mg/L,排放标准5mg/L,超标倍数范围0.49~1.63,污染物总氮:日均值超标浓度范围15.5~32.63mg/L,排放标准15mg/L,超标倍数范围0.03~1.18,污染物总磷:日均值超标浓度范围0.54~1.22mg/L,排放标准0.5mg/L,超标倍数范围0.08~1.44。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超标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收据报表,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周报,关系证明证明你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2025年6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中州渠入河口人工湿地DW001废水排放口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正常,整改已完成。
2025年7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8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水污染防治类(序号6),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0万元;
A: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pH值10-11或pH值4-5),裁量等级:3;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10;
B1:废水类别: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
B2:超标因子:3个以上,裁量等级:5;
B3: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厂),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7: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B8: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9: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1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328600=100000+(1000000-100000)x[(3/5)²+(1²+5²+1²+1²+1²+1²+2²+1²+1²+1²)/(5²x 10)]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28600 元。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环境行政罚款叁拾贰万捌仟陆佰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拾贰万捌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