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31 号
洛阳挺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FK47M1E
地址:偃师市顾县镇白云岭工业区137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举报,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自2021年至2024年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方案:废气(DA001)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手工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检查;
证据二:你单位2021年至2024年的废气检测报告4份,证明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进行检测,但频次不够;
证据三: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内容节录1份,证明你单位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检测;
证据四: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检查;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现场勘查及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24号),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生产过程中,依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2025年6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5年6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8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发起陈述申辩:经我局指出问题后,你公司第一时间进行整改,现有2025年的废气监测已全部合格。这次由于你公司工作疏忽,造成此次情况发生,今后你公司一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我监测,绝不漏检,并由专人负责。今年因受大环境的影响,企业效益很不景气,尤其铝加工企业更是难上加难,在各种外界条件的压力下,该企业勉强生存。在此恳求我局对你企业加以关照、减免免处罚、支持帮助企业度走难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3)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万元;
A:违法事实: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7;
B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
B2: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B4: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68343=20000+(200000-20000)x[(3/5)²+(5²+1²+1²+1²+1²+1²+1²)/(5²x7)]x50%;最终裁量金额:68343。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捌仟叁佰肆拾叁元整。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立即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现有2025 年的废气监测已全部合格。案审会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3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款陆万捌仟叁佰肆拾叁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伍万肆仟陆佰柒拾肆元整(5.4674万元)。
2025年8月7日,我局再次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2025〕231号),告知拟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该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发起陈述申辩。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伍万肆仟陆佰柒拾肆元整(5.467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