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34 号
洛阳昊成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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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产业集聚区(岳安路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晓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东车间焊接工序正在作业,其配套建设的水循环喷淋除尘设施风机开启,但水循环喷淋设备未开启,涉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6日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复核,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违法照片4张;违法视频1部;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工人工资表照片2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1张;法人身份证照片2张;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启焊接工序配套建设的水循环喷淋除尘设施的水循环喷淋设备。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堵塞的喷淋头修复,水喷淋处理设施已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已纠正。
2025年7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8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4月11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你单位在发现此次问题后,立即排查问题,发现由于水喷淋设备使用的循环水的水质不好,造成喷淋头堵塞,水泵跳闸,才发生此问题。你单位立即对喷淋头进行疏通,已恢复正常运行。鉴于该环保设备容易出现故障,你单位联系了环保设备公司,定做了除尘效果更佳的脉冲袋式除尘器,替换掉了之前的水喷淋除尘设备,目前已安装到位。通过此次环境违法你单位深刻认识到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你单位在平时在生产中,非常注重环保工作,虽然你单位涉污工序只有焊机,但是为了做好环保工作,不惜代价在车间内建造了近百米的焊接工段二次密闭间,上方设置集气罩,外围用软帘覆盖,最大程度的减少在生产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每次在开工前,第一时间打开运行设备。但百密一疏,还是造成了此次违法行为的发生。你单位主要生产摩托车用保险杠,这种行业利润较低,主要是走量。你单位规模较小,生产量不大,加之近年来摩托车行业逐渐衰落,你单位的经营情况比较差,夫妻二人白手起家做到现在实属不易,目前还背负着银行的贷款,鉴于你单位知错就改且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恳请我局在处罚上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万元;
A:违法事实: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30800=20000+(200000-20000)x[(1/5)²+ (3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最-4-终裁量金额:30800元。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3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小写2464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小写2464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