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师市顺原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30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8-22     点击次数:3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30 号 


偃师市顺原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76334601R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中宫底村 

法定代表人:原振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举报,我局于2025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厂区西侧私设一排污口,主要排放正常生产时酸洗磷化生产线产生的经配套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生产废水,该排放口的废水通过雨水渠道排放,流入到厂南国道边污水边沟向西100米后,再流向北2000米经韩庄排污渠进入伊洛河,未采取任何防渗等措施,经检测该排污口流向厂外废水PH值为0.1。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检查; 

证据二:你单位废水处理池、磷化液桶、私设排水口、废水沉淀池、废水处理系统、私设排水口通过雨水渠道排放,流入到厂外照片共12张,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三:你单位私设私设排水口通过雨水渠道排放,流入到厂外点位采样取证登记单1份、取证照片1张、采样人员采样证2份及你单位该排放口水质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对你现场检查且现场依法提取水样;

证据四: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检查;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及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现场勘查及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六: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对废水和生活污水管理要求图片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方式进行废水排放; 

证据七:你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承诺书1份,证明你单位废水的处理排放方式; 

证据八:你单位2024年度,2025年度废气废水监测报告2份,证明你单位废水相关污染因子达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3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完毕后,由有资质监测公司检测合格以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且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封堵排污口,做到废水通过废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不向厂外排水。

2025年7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按要求进行整改。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21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发起陈述申辩称:目前你公司已经对污水处理系统周边进行硬化,在废水处理设施末端加装了多介质过滤+膜处理系统进一步对水质进行净化,保证处理完的废水稳定达标。对排污口升级改造,用砖和混凝土修建,改造完成后向环保部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变更废水排放方式。你公司已经重新变更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0381576334601R001P)。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你公司生产完废水经水污染防治收集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到枣庄污水处理厂。

在今后经营过程中一定重视环保工作,每天安排专人对设备进行检查,定期开展自行检测,保证废水达标排放。另外,由于市场不景气、竞争激烈,你公司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恳请我局根据你公司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类(序号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0万元; 

A:违法事实: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的方式直接排放/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9; 

B1: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B2:排污超标情况:超标2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级:5;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5; 

B4: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100吨以下,裁量等级:2;

B5: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B6: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7: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段: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720889=200000+(1000000-200000)x[(5/5)²+(3²+5²+5²+2²+1²+1²+1²+1²+1²)/(5²x9)]x50%;最终裁量金额:柒拾贰万零捌佰捌拾玖元整(720889元)。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拾贰万零捌佰捌拾玖元整。经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情况属实,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11小条“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按法律底线进行处罚,在行政罚款柒拾贰万零捌佰捌拾玖元整的基础上从轻处罚,处环境行政罚款贰拾万元整,同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5年8月7日,我局再次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2025〕2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发起陈述申辩。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