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36 号
偃师市春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1672782XG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后马郡村
法定代表人:王梦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30日我局委托河南摩尔检测有限公司对偃师市春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督性抽测,报告显示偃师市春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2号加油枪和4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合格,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河南摩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委托书、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5年6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加油站对使用不合格的加油枪进行了整改了,并再次检测加油枪气液比已达标排放,违法行为已改证。
2025年7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8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7月10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2025年6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30日我局委托河南摩尔检测有限公司对偃师市春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督性抽测,报告显示偃师市春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2号加油枪和4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合格,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在得知要对加油站处于36800元的罚款,加油站近两年来由于市场和国际油价的影响,基本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实在是无力承受这巨额罚款。加油站一直都是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每天都认真检查油气回收设备设施做好记录,并认真落实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后立即让维修公司把2号加油枪和4号加油枪进行了更换。
经此事后我站一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要求,严格控制采购油气回收设备设施的产品质量,保证此类事情以后绝不发生,申请对加油站给予适当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万元;
A:违法事实;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6;
B1: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36800=20000+(200000-20000)x[(1/5)²+ (3²+1²+1²+1²+3²+1²)/(5²x6)]x50%;,勘察示意图,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36800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陈述案情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你站积极更换加油枪,并检测合格,气液比达标使用。你站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并表示在以后工作中严格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3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该单位在行政罚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玖仟肆佰肆拾元整(2944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玖仟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