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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嘉鑫模具厂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40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9-09     点击次数:14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40 号 


偃师市嘉鑫模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530MX4

地址:偃师区山化镇王窑村 

投资人:王晓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信访举报,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年加工维修2000双鞋模具项目打磨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洛阳市偃师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督办通知书证明你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57号),责令你单位正常生产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5年7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2025年8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22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8月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你厂称发现违法问题后,立即开启袋式除尘器,使袋式除尘器正常运行,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并在以后工作中严格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

你厂收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得知要对你厂处34400元的罚款,你厂受市场环境影响基本上一直处于持续亏损状态。请我局鉴于你厂一直以来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鉴于你厂违法行为轻微,发现后你厂积极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申请对你厂给予适当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万元; 

A:违法事实: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3;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34400=20000+(200000-20000)x[(1/5)²+(3²+1²+1²+1²+1²+1²+3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4400元。你单位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我局建议对你单位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按照行政处罚裁量进行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