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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苏博特家具有限公司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52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9-25     点击次数:4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52 号 


河南苏博特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CR217E6L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梁静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偃师区岳滩镇人民政府对偃师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钢制办公家具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4月投入生产的年产30万件智能储物柜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注塑工序、激光切割工序、自动焊接工序、喷塑工序)未建成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建设及生产情况现场照片10张;你单位生产记录台账照片8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土地性质照片3张;厂房租赁合同照片1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照片1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1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1 张;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完成之前,不得生产。

2025年7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违法行为已纠正。 

2025年9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8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内容:由于你单位对环保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透彻,在环保设备没安装齐全并且未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你单位错误的认为可以边生产边整改。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第一时间安装环评批复文件要求的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于2025年7 月份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同时,你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并通过了学法减罚考试。此次罚款对你单位来说数额较大,公司难以承受,请我局看在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快速进行整改,且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情况下,酌情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1)对河南苏博特家具有限公司处罚: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0万元; 

A: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裁量等级:4;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6; 

B1: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B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0+(1000000-200000)x[(4/5)²+(3²+1²+1²+2²+1²+1²)/(5²x6)]x50%=501333,最终裁量金额:501333元。

2)卫旭明作为你单位负责人,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卫旭明处罚: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5万元; 

A: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裁量等级:4;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6;

B1: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B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50000+(200000-50000)x[(4/5)²+(3²+ 1²+1²+2²+1²+1²)/(5²x6)]x50%=106500,最终裁量金额:106500元。 

鉴于该公司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不理想,如果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裁量基准计算的话,会对企业造成严重打击,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过罚不当”的不良影响,案件会审小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5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河南苏博特家具有限公司处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在行政罚款伍拾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整的基础上从轻处罚,按法律底线处环境行政罚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2、卫旭明作为你单位负责人,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卫旭明处罚:对你单位负责人卫旭明在行政罚款壹拾万零陆仟伍佰元整的基础上从轻处罚,按法律底线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