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51 号
偃师市向前弹簧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C2AW09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尚庄村
投资人:周伟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4年喷塑烘干废气排放口(DA001)、热处理废气排放口(DA002)、喷塑废气排放口(DA00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开展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1份、2024年检测报告1份、2025年检测报告2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五:你单位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证明对你单位调取相关证据;证据六: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71号),责令你单位依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2025年9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开展检测,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年9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25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申辩内容: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但由于你单位开展监测期间,生意不好一直处于断断续续生产状态,导致上述排放口忘记监测。在我局调查过程中,你单位始终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环评手续等相关材料,认真接受调查询问,不存在任何隐瞒或抗拒执法的行为。
针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依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的整改要求,你单位整改措施如下:1.人员培训:组织单位所有环保专职人员参加并学习了自行监测规范培训,提升人员专业素养,避免因认知偏差再次出现违规行为。2.监测执行: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已恢复对喷塑烘干废气排放口(DA001)、热处理废气排放口(DA002)、喷塑废气排放口(DA003)的监测工作,完整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严格遵守不少于5年的规定。3.监督配合:主动邀请我局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向我局反馈整改进度。
恳请我局充分考虑你单位非主观违法的实际情况及积极整改的态度,在整改过程中给予专业指导,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3)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万元;
A:违法事实: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7;
B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
B2: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200000-20000)x[(3/5)²+(5²+1²+1²+1²+1²+1²+1²)/(5²x7)]x50%=68343,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8343元。
经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你单位陈述案情属实,鉴于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已按自行监测要求重新了开展检测,并组织人员学习培训,违法行为已改正。经案件会审小组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5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按法律底线进行处罚,在行政罚款陆万捌仟叁佰肆拾叁元整的基础上从轻处罚,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28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