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381 环查(扣)字〔2025〕2 号
亚尔斯(河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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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双泉村4组
法定代表人:郑红军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洛阳市于2025年11月10日2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洛环委办〔2025〕31号),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洛环委办〔2025〕31号文件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EPS生产线。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双泉村4组亚尔斯(河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5年11月14日
豫公网安备 410381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