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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迪升食品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41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11-18     点击次数: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2025〕141 号


河南迪升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KETD26R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汉魏路与310交叉口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张国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22日我局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5年7月22日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偃师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1项污染物(总氮)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0.2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现场检查照片10张,检测报告1份,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限值1份,环评批复及验收手续各1份,相关文件2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6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2025年8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取样检测,你单位已停止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年9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24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0万元;

A:违法事实:排污超标状况:超标0.5倍以下,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10;

B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B2: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B3: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4;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企业规模: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

B7: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B8: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B9: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1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100000+(1000000-100000)x[(1/5)2+(32+12+42+12+12+32+32+12+12+12)/(52x10)]x50%=206200。最终裁量金额:206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万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