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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来源 : 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3-12-29   点击次数: 11706次

一、林业局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局长周晓锋:负责林业全面工作。

二、林业局内设机构信息

内设机构:局内设办公室、营林科、森林资源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计划财务科4个内设机构。

二级机构:首阳山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林业技术推广站、国有洛阳市偃师区山张林场、林业执法大队。

三、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林业及生态建设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洛阳市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法规并依法监督检查; 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 研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组织实施全区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 (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 竹林、 特种用途林) 的培育,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用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组织、 指导全民义务植树、 造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审核、检疫、检验工作。承担全区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偃师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编制汇总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有关事宜进行初审;管理国有林场 (苗圃)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场 (苗圃)的国有森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核工作;指导全区林地调查、 定级、 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

(四)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全区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动植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区林下经济发展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区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八)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九)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洛阳市林业及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本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区级林业资金,管理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林业项目的申报、规划、实施及管理,监督管理各项工程建设资金。

(十一)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推广工作。

(十二)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区木材生产、木竹及林果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林业局适用政策法律法规

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2004年8月公布,2022年12月30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5年11月4日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6.《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豫人常〔1999〕23号,2010年7月30日修订)。

五、行政许可事项

1.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批

2.林木采伐许可

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4.“三有”及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备案制

5.森林植物调运检疫许可

6.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