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概况
偃师区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3月11日挂牌成立,由人社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发改委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局医疗救助职责合并成立的正科级单位,属政府组成部门之一。主要职责: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二、主要领导
彭世锋:党组书记、局长
三、内设机构
内设办公室(人事科)、待遇保障科、医药服务管理科(异地就医管理科)、医疗救助科、基金监管科5个科室,2019年11月18日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医疗救助窗口。2021年3月医保经办服务由医保局负责。
四、区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上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落实上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负责全区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制定并实施医保基金收缴计划,规范医保资金支出程序,负责医保资金支出的审批,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执行上级关于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实施上级关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特困人员因病支出费用兜底保障和因病致贫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偃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偃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偃师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与偃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偃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偃师区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五、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0379—67779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