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偃师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偃师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在偃师区政府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到本机关办公室联系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线上公开和线下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线下公开:本机关办公室。
具体受理时间为:
夏季:8:30—12:00,15:00—18:30
冬季: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379—67792575。
根据需要,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机关将自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偃师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办公室(首阳大厦515室);
夏季:8:30—12:00,15:00—18:30
冬季: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379—67792575
邮箱:ysqdsj@126.com
邮编:47190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偃师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