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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化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 山化镇   发布日期: 2024-01-03   点击次数: 14094次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山化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山化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为下午3:00—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3525998876

电子邮箱:ysshdzb@163.com

邮政编码:471911

通信地址:偃师区山化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二、目录编排体系

山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山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包括镇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山化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山化镇人民政府领导信息

(2)山化镇人民政府机构信息

(3)山化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及适用政策法规

(4)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镇党政办编制的《山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主要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偃师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3、线下公开形式:偃师区山化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4、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及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公告类等临时信息留存的期限为一年,动态类信息即时更新,其余信息长期保留和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更新。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本机关相关部门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申请的提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偃师区人民政府网上填写电子版《偃师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直接申请。

(4)口头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申请的办理

(1)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U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