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前生育;
2、本人为本辖区内居民;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5、193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1975年12月31日)。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家庭夫妻二人中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二人均可申请特别扶助;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申请特别扶助;再婚夫妻双方均生育过子女的,以个人计算(再婚夫妻如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为三级以上伤残或子女死亡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申请特别扶助,另一方如不符合条件则不能享受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1月10日,由符合条件人员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申请
三、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子女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可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镇(街道)计生部门同时出具相关证明;
4、其它情况证明:如离婚、丧偶、再婚证明等;离婚、再婚的必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必须提供正规收养手续;
5、丧偶、子女死亡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或村委会和镇(街道)相关部门同时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
6、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3级以上残疾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8、申报表3份、乡级公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