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偃师区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4.法定赡养人年满70周岁。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视力、肢体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一寸免冠照片;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国家计划生育特扶对象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0元/人/月;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320元/人/月;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元/人/月。
五、办理地点:大口镇民政所
六、联系方式:0379—6758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