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或建议 | 问题1, 合同规定鸡养成后公司回收放养数的百分之九十五,可现在只回收百分之九十。(公司经的理由是,市场上肉鸡价格太低)把价格损失强加给养殖户。 问题2, 合同规定回收鸡价格按一定重量范围确定一个价格,低于或超重价格不同。回收鸡日期的确定原则是养殖户提前几日报卖鸡计划,公司确定好回收日期。正常双方不得单放变更回收日期,价格根据重量档次确定。如果公司推迟回收日期,鸡重量超出上一档次,价格应按照上一格重量价格结算。本次回收日前一天公司提出推后一天收鸡,承诺超重不罚(意思是还按上一个重量档次价格)。但鸡回收后七日结算时公司强行按超重的档次价格结算。 | ||
留言时间 | 2020-05-23 | ||
回复内容 | 关于网友反映合同变更问题的答复
经市农业农村局实地调查,孟州养殖户李某为洛阳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肉鸡供应合作户,网友郭某为李某肉鸡养殖合作户,李某为其养殖全程垫资(包括鸡苗、饲料、兽药等),郭某并未于洛阳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因合同签订名为李某,故该公司合同出栏直接对接李某。 依据合同规定40天上下浮动2天,即38—42天出栏,按规定李某合同最迟5月7日出栏,因今年养殖整体长势不好,李某报计划5月10日宰杀,洛阳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已提前安排其它合同户计划,实际于5月11日宰杀,本批次实际回收率92.61%,原计划与经销商李某沟通补贴其养殖户郭某的5293元于下批次执行。 经沟通协调,洛阳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已于5月28日支付合同款给网友郭某,郭某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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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
答复时间 | 202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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