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政府文件>偃政通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偃师区202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
通告

偃政通〔2023〕14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3-04-11   点击次数:1465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经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府偃师区伊洛街道东寺庄社区、高庄社区、后庄社区、齐庄社区、西寺庄社区,槐新街道新新社区,商城街道潘屯社区、前杜楼社区、新寨社区、杏园社区,首阳山街道后纸庄村、前纸庄村、香峪村集体土地共计27.8596公顷,其中农用地11.4103公顷(耕地7.8167公顷,园地0.0447公顷,林地1.2187公顷,其他农用地2.3302公顷),建设用地16.4493公顷,作为洛阳市偃师区202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拟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伊洛街道东寺庄社区、高庄社区、后庄社区、齐庄社区、西寺庄社区,槐新街道新新社区,商城街道潘屯社区、前杜楼社区、新寨社区、杏园社区,首阳山街道后纸庄村、前纸庄村、香峪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伊洛街道东寺庄社区集体土地共计1.9344公顷,其中农用地1.8200公顷(耕地0.8742公顷,林地0.2386公顷,其他农用地0.7072公顷),建设用地0.1144公顷。

  拟征收伊洛街道高庄社区集体土地共计2.0829公顷,其中农用地1.1767公顷(耕地0.8772公顷,林地0.196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0公顷),建设用地0.9062公顷。

  拟征收伊洛街道后庄社区集体土地共计5.1755公顷,其中农用地0.8598公顷(耕地0.2004公顷,林地0.6594公顷),建设用地4.3157公顷。

  拟征收伊洛街道齐庄社区集体土地共计0.053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532公顷。

  拟征收伊洛街道西寺庄社区集体土地共计3.8175公顷,其中农用地2.5326公顷(耕地2.50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3公顷),建设用地1.2849公顷。

  拟征收槐新街道新新社区集体土地共计4.9320公顷,其中农用地0.7478公顷(耕地0.5802公顷,其他农用地0.1676公顷),建设用地4.1842公顷。

  拟征收商城街道潘屯社区集体土地共计0.6885公顷,其中农用地0.6833公顷(耕地0.59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837公顷),建设用地0.0052公顷。

  拟征收商城街道前杜楼社区集体土地共计0.032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19公顷(耕地0.59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2公顷)。

  拟征收商城街道新寨社区集体土地共计1.5708公顷,其中农用地0.5379公顷(耕地0.3263公顷,林地0.1242公顷 其他农用地0.0874公顷),建设用地1.0329公顷。

  拟征收商城街道杏园社区集体土地共计0.2519公顷,其中农用地0.2519公顷(耕地0.22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4公顷)。

  拟征收首阳山街道后纸庄村集体土地共计1.2460公顷,其中农用地1.1616公顷(耕地0.6611公顷,其他农用地0.5005公顷),建设用地0.0844公顷。

   拟征收首阳山街道前纸庄村集体土地共计3.1500公顷,其中农用地0.1976公顷(耕地0.1052公顷,园地0.04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7公顷),建设用地2.9524公顷。

  拟征收首阳山街道香峪村集体土地共计2.9248公顷,其中农用地1.4090公顷(耕地0.8278公顷,其他农用地0.5812公顷),建设用地1.515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路用地、教育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伊洛街道东寺庄社区、高庄社区、后庄社区、齐庄社区、西寺庄社区,槐新街道新新社区,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商城街道潘屯社区、前杜楼社区、新寨社区、杏园社区标准为102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阳山街道后纸庄村、前纸庄村、香峪村标准为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地址:偃师区华夏路39号,电话:67752525)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