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豫自然资发〔2023〕66号文件的精神,现对偃政通〔2023〕19号拟征收地块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1.将拟征收的府店镇庙前村、西口孜村、周寨村地块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2.按照豫自然资发〔2023〕66号文件要求,完善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其余事项及内容不变,仍以2023年4月10日《洛阳市偃师区X002营君线(G207-牛窑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通告》(偃政通〔2023〕19号)为准。
特此通告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