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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偃师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偃政〔2019〕12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19-06-04   点击次数:181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30日

偃师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发展人民调解队伍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根据河南省政法委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8181)、《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洛办〔2012〕4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优化队伍,提升素质,创新机制,拓展领域,强化保障,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新动能,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提升政法工作满意度,为建设富强偃师、活力偃师、人文偃师、生态偃师、法治偃师、诚信偃师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二)坚持依靠群众。最大限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服务群众。

三)坚持预防为主。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变被动为主动,变事后调解为事先预防,实现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提高调解预见性、精准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坚持依法调解。调解纠纷要法、理、情结合,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

五)坚持公平正义。调解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明辨是非,主持公道,让群众在每一起调解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六)坚持就地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使矛盾及时、就地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完善组织网络。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人民调解中心,推进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体化建设,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紧密结合,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推动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婚姻家庭等行业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2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着力抓好市、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六统一”和“六落实”,即统一标识、徽章、印章、程序、制度和文书,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补贴。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与村(社区)两委班子同步推选产生。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2明确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对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主动向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一是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既可兼职,也可专职。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二是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市人民调解中心配备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信访部门人民调解室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三是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心理咨询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明确村(社区)法律顾问作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4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将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社会形势、“枫桥经验”、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和文书归档整理等,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等

5完善人民调解员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三)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1健全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镇(街道)司法所每月、市司法局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评选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交流经验等。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司法确认等制度,使调解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2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分类制度。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考核评级制度。制定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民调员达标、优秀标准,定期评定,连续两次获得优秀的,可推荐参与上一级别评定。在市级达标标准基础上,评定市级金牌银牌调解员。洛阳市级优秀调解员在偃师市级金牌调解员中择优评选,连续两次获得市级金牌调解员或者洛阳市级优秀调解员的可推荐参选省、国家级优秀调解员。等级评定和考核结果与任务分配、补贴待遇挂钩,实行“补助+绩效”薪酬制度。

    3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矛盾纠纷登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制度,坚持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的工作制度,形成主动发现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机制。

    4明确“访调对接”工作范围和工作流程。健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机制,积极做好信访事项的源头预防、及时调解、依法疏导化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信访接待大厅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信访人在诉求中反映的可以依法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置的矛盾纠纷,依托专业团队进行调解。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将社会突出问题纳入矛盾纠纷排查范围,及时发现信访苗头,努力实现信访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信访,共同做好信访事项的调处和化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信访事项,及时导入法律渠道。

5完善“三级联调”制度。矛盾纠纷原则上由发生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疑难矛盾纠纷可由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统筹调解,重大复杂或者跨区域矛盾纠纷由市人民调解中心组织人民调解专家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要逐级上报、备案。未经村(社区)、镇(街道)调解的矛盾纠纷,市级调解组织不予受理。健全“三调联动”机制。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仍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依法尝试将简单的刑事、民事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四)创新人民调解工作

1整合资源设立“调解直通车”。从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择优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依托市人民调解中心和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民调直通车”,作为全市化解矛盾纠纷的应急机动队伍,在市司法局统一领导下,专门参与重大疑难纠纷调解。

2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开展调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参与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紧紧围绕持续打好“四张牌”、乡村振兴、助推民营经济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大战略部署,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更大领域拓展、延伸。

3不断探索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有偿调解、专业团队调解、商会调解,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助推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加强成立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让调解变得更方便、更快捷,吸引更多群众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4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人民法院应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经审查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并告知理由,以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改进工作、提升调解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着力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人、财、物等保障问题,将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落实部门责任。司法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指导;市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市财政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保障标准,并实施动态调整;市民政要鼓励、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经费按辖区总人口年人均0.4元和0.8元,分别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和各镇(街道)足额保障,用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奖励、补贴等工作。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经费,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由市司法局、各镇(街道)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四)强化表彰宣传。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每半年举行一次优秀调解案件(卷宗)评比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积极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增强社会各界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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