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简体 丨 繁体丨
登录 丨 注册
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网站首页
夏都商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高级搜索
高级搜索
收起
搜索以下关键词
搜索位置
标题
正文
标题或正文
不搜索以下关键词
时间范围
全部时间
最近一周
最近一月
最近三月
排序方式
时间排序
智能排序
搜索
站点检索
()
当前搜索到:1337个结果
回应关切
“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政策图解(一)
2025-05-06
http://yanshi.gov.cn/yanshi/detail/62109.html
回应关切
“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政策图解(二)
2025-05-06
http://yanshi.gov.cn/yanshi/detail/62110.html
留言统计
2025年4月份网友留言统计情况
2025-05-06
2025年4月份,我区通过连线政府、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留言等渠道网友留言办理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件
http://yanshi.gov.cn/yanshi/detail/61665.html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洛阳博能锁业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29 号 )
2025-05-06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29 号 洛阳博能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307MAE8476X93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西谷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君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5 年 2 月 2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西谷村开工建设的年产 120 万把锁具、100 万套面板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违法照片 8 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厂房租赁合同 1 份;土地手续照片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 1 张;法人身份证 1 张;授权委托书 1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 1 张;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4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2025 年 4 月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环评手续办理合同,目前环评手 续正在办理中,违法行为已纠正。 2025 年 4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5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1)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A: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2;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5;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 23000 + ( 115000 - 23000 ) x [ ( 2 / 5 )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 = 33304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3304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叁万叁仟叁佰零肆元整(小写 33304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5 年 4 月 29 日
http://yanshi.gov.cn/yanshi/detail/61676.html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洛阳金翌车业有限公司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31 号 )
2025-05-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31 号 洛阳金翌车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6706951W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赵庄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令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接群众投诉举报,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激光切 割机正在生产作业中,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未开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违法照片 4 张;违法视频 1 部;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 1 张;法人身份证 1 张;授权委 托书 1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 1 张;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1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2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启配套的袋式除尘器。 2025 年 3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开启激光切割机配套的袋式除尘器,违法行为已纠正。 2025 年 3 月 2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2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 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 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3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 3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08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小写 308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2025 年 4 月 30 日
http://yanshi.gov.cn/yanshi/detail/61677.html
单位政务公开
岳滩镇:“五一”我在岗,重点工作“不打烊”
2025-05-05
“五一”假期期间,岳滩镇党委、政府精心部署,统筹推进,组织镇村干部坚守岗位,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用实干担当守护群众平安祥和的假期。乡村建设“不断档”乡村建设以集中连片村建设为中心,佛滩头村、周堂村、仝庄村因地施策,围绕党群服务中心做好阵地提升工作。安全排查“不松懈”为切实加强“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岳滩镇持续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白天重点聚焦经营性自建房及小商户燃气安全等排查,夜晚由值班班子成员带队深入辖区内夜间生产企业及重点场所,持续进行安全生产排查与整治。在排查的同时做好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让经营者时刻牢记“安全生产无小事”。环境整治“不停歇”“五一”劳动节期间,为持续提升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各村聚焦长期闲置的危旧房屋、残垣断壁及卫生死角,以机械作业为主、人工配合为辅进行拆违修整工作。同时,镇工作人员重点关注商汤大道等主要道路的环境提升,对私搭乱建进行拆除的同时做好绿化栽培、管护等工作。服务群众“不缺席”利用“五一”假期,岳滩镇卫生院开展针对65岁以上老人免费健康体检活动。医生们不仅关注老人们的身体健康,还积极向他们普及健康知识和疾病预防常识,在夏季来临之际为老人们送上一份健康保障。下一步,岳滩镇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坚持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只争朝夕的责任感,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http://yanshi.gov.cn/yanshi/detail/62264.html
公共文化服务
假期文旅市场供需两旺
2025-05-05
111
http://yanshi.gov.cn/yanshi/detail/61532.html
共1337条记录  第134页/共134页
首页
«
130
131
132
133
134
»
尾页
按类型筛选
全部类型
文件
资讯
其他
按时间筛选
全部时间
一周以内
一月以内
三月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