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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师市商城街道办晓飞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70 号 )
2025-06-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师市商城街道办晓飞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9F99EA1E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石硖村社区1 组康庄大道东侧 经营者:张帅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 年 4 月 24 日,偃师区环委办下发督办通知书称发现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开工日期),在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办杏园村开工建设的年产 30 万双布鞋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 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 10 张、偃师市商城街道办晓飞制鞋厂项目投资清单,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租地协议书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按受我局调查;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9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 年 5 月 1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4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1)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3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0.6 万元; A: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裁量等级:3;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5;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2;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 代入公式:X = 6000 + ( 30000 - 6000 ) x [ ( 3 / 5 ) ² + ( 1² + 2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11376。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壹仟叁佰柒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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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洛阳同泰物流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69 号 )
2025-06-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69 号 洛阳同泰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60CA06R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北环路南北两侧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收到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简报, 反映偃师区华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一分厂东门对面粉煤灰等物料堆存场所地面未硬化,大量粉煤灰露天堆放未覆盖的违法问题,2025 年 4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堆存粉煤灰的过程中未采取密闭、覆盖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内部物料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在堆存过程中粉尘扬散对周边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 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 10 张,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按受我局调查;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8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2025 年 5 月 1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露天堆存的粉煤灰已清理。 2025 年5 月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1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以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 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3;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下), 裁量等级:2; 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7 天以上,裁量等级:5;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 X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² + ( 2²+ 1² + 1² + 1² + 5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749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柒万肆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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